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

第十一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年度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创业扶持、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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