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 第十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中,应当引导、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大力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