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到城乡基层就业两年以上的,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选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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