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促进措施

第十八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促进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其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岗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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