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工会应当调查核实,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当认真研究,给予明确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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