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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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
第三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四条 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五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
县级以上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产业工会。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
第六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六条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
第八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
第九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九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基层工会中女会员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换届。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没有按时换届又未经批准的,上级工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换届。
第十一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一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省或者省辖市总工会审核...
第十二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分立、合并,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及其所属的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第十三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不足二百人的,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
第十四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工会主席缺额,应当自缺额之日起三...
第十五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六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
第十七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各类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
第十八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职工...
第十九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企业工会应当对本单位...
第二十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协商解决下列问题:
...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二条 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小企业相...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三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的劳动条件...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发生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保证金、股金以及对职工侮辱、虐待、体罚、非法搜身等侵犯人身...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工会应当调查核实,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协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八条 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就业、再就业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作,开展...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当尊重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教育培训、文娱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
第三十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工会经费,并如实向工会提供全部职...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一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按照有关规定上解和使用经费,并接受监督。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单位拨缴工会经...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同级工会和下级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工会举办的企...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为同级工会办公和开展职工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教育培训、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会财产由工会实行独立管理。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给...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组织合并、分立,其经费和财产应当在上一级工会主持下进行清理和审计。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六条 破产企业工会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会经费和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工会共同清理并作必要扣除后移交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方工会和编制列在地方工会的产业工会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除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由同级财政...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要求建立工会、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所在单位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
第四十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私分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以及将工会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四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