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六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应当在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请大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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