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四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缺额,应当自缺额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