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分立、合并,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及其所属的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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