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十一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省或者省辖市总工会审核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