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五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县级以上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产业工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