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六条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