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四条 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工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