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四条 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