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八条 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就业、再就业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作,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