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八条 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就业、再就业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作,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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