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会财产由工会实行独立管理。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不得非法注销工会依法设立的银行帐户;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不得非法注销工会依法设立的银行帐户;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