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组织合并、分立,其经费和财产应当在上一级工会主持下进行清理和审计。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经费和财产按分立后职工人数比例进行分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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