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组织合并、分立,其经费和财产应当在上一级工会主持下进行清理和审计。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经费和财产按分立后职工人数比例进行分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