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为同级工会办公和开展职工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教育培训、文娱体育等活动给予经费补助并提供必要的设施,为职工疗养休养等集体福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