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同级工会和下级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工会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实行审查监督。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对工会及其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分管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同级工会和下级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工会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实行审查监督。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对工会及其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分管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