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六条 破产企业工会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会经费和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工会共同清理并作必要扣除后移交上一级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