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