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四十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私分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以及将工会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的,工会有权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提出依法纠正的建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