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四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