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要求建立工会、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所在单位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本人不愿意恢复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