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协商解决下列问题:
(一)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措施;
(二)职工依法组织工会中的有关问题;
(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企业裁减人员的分流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五)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等;
(六)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
(七)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八)其他相关的问题。
(一)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措施;
(二)职工依法组织工会中的有关问题;
(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企业裁减人员的分流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五)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等;
(六)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
(七)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八)其他相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