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工会权益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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