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二条 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或者行业,可以由乡镇、街道工会或者产业工会代表职工分别与相应的企业方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工会对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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