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