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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