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实行国家和省赋予的优惠政策,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
开发区分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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