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文物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