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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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一条 开封城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加强开封城墙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开封城墙,是指开封市现存的明清城墙,包括墙体、城门、附属建筑及其地下遗址等。
第三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开封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四条 开封城墙的保护范围是指对城墙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内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开封城墙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保护范围外为保护城墙安全、环境...
第五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封城墙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封城墙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六条 开封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封城墙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
第七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开封城墙保护基金,专门用于开封城墙保护。开封城墙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
第八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八条 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开封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封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开封城墙的日常保护管理。
开封城墙所在地的各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九条 开封城墙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开封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家咨询库,在制定开封城墙保护规划、审批与开封城墙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开...
第十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开封城墙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开封城墙的行为。
负有保护开封城墙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接到...
第十一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开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开封城墙保护范围的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开封城墙保护标志。
开封城墙保护标志应当载明开封城墙...
第十二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开封城墙墙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加固、修缮和复原工程,应当由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方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第十三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开封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封城墙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开封市文物行政部...
第十四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开封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墙墙体及附属建筑物上悬挂、张贴、书写广告或者标语;
(二)擅自在城墙墙体上取砖...
第十五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在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
第十六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开封城墙保护范围内现有的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在开封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开封城墙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开封城墙的历史风貌,其工程设计方案报开封市城乡建设规...
第十八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对散存的开封城墙的墙砖、碑刻等文物,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
拆除有城墙墙砖的建筑物、构...
第十九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开封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内已有的人民防空设施、地下设施、城墙上的建筑物及其他与城墙有关设施的利用,由开封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遵循...
第二十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需要利用开封城墙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摄制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开封城墙的维修和保护经费包括: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开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开封城墙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积极收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文物、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旅游、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项行为的,由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有第(二)...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拍摄活动,对开封城墙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文物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