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开封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内已有的人民防空设施、地下设施、城墙上的建筑物及其他与城墙有关设施的利用,由开封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搭建、扩建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
(二)保证城墙安全,不得从事造成潮湿、高温、放射、震动等危害城墙安全的经营活动;
(三)城墙的利用应当有利于展示、提升城墙的价值和文化内涵。
城墙内的人民防空设施、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地下设施、城墙上的建筑物及其他与城墙有关的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加固修缮,禁止翻建、改建、扩建。加固修缮工程方案应经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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