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需要利用开封城墙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摄制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摄制单位应当服从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危害开封城墙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