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开封城墙的维修和保护经费包括: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开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事业性、经营性收入;
(四) 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开封城墙维修和保护经费,专项用于城墙的维修和保护,并接受开封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开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事业性、经营性收入;
(四) 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开封城墙维修和保护经费,专项用于城墙的维修和保护,并接受开封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