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文物、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旅游、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