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开封城墙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积极收集上缴开封城墙墙砖、碑刻等文物,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修复、保养和维护开封城墙的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要贡献的;
(三)为保护开封城墙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为修复、保护开封城墙做出显著成绩的。
(一)积极收集上缴开封城墙墙砖、碑刻等文物,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修复、保养和维护开封城墙的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要贡献的;
(三)为保护开封城墙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为修复、保护开封城墙做出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