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对散存的开封城墙的墙砖、碑刻等文物,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
拆除有城墙墙砖的建筑物、构筑物时,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城墙墙砖,不得损坏,并及时通知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回收,用于开封城墙的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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