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在开封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开封城墙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开封城墙的历史风貌,其工程设计方案报开封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