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开封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封城墙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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