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开封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墙墙体及附属建筑物上悬挂、张贴、书写广告或者标语;
(二)擅自在城墙墙体上取砖、取土、打桩、凿孔、刻划;
(三)损毁和擅自移动城墙保护标志;
(四)堆放垃圾、排放污水;
(五)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损毁城墙或者破坏城墙周边历史风貌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墙墙体及附属建筑物上悬挂、张贴、书写广告或者标语;
(二)擅自在城墙墙体上取砖、取土、打桩、凿孔、刻划;
(三)损毁和擅自移动城墙保护标志;
(四)堆放垃圾、排放污水;
(五)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损毁城墙或者破坏城墙周边历史风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