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开封城墙墙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加固、修缮和复原工程,应当由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方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