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志愿服务基金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志愿服务基金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