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八条 鼓励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科技、文化、金融等专业技术人才到贫困地区从事扶贫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组织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
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
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组织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
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