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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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扶贫开发工作,提高扶贫开发的效益,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第二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通过政策、资金...
第三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
第四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
第五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开发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活动搭建平台,畅通渠道,提供服务。
第六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贫困人口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隐私权。
第七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扶贫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八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八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
扶贫标准和扶贫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九条 扶贫对象的识别和退出,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协助...
第十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十条 贫困户的识别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标准和识别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贫困户精准识别机制,逐户...
第十一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退出机制,明确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程序,实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结果...
第十二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贫困户信息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扶贫开发行...
第十三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十三条 贫困户应当发挥主体作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实现勤劳致富。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四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政策制定、目标确定、资金投入、组织动员、监督考核以及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本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拟定年度脱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第十七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
第十八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饮水安全、电力、农田水利、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农村...
第十九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产业,推动设施农业、畜牧养殖业、优质粮油加工业等脱贫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把美丽乡村建设和发展乡村旅游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途径,推动乡村旅游全域化、特色化、精...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贫困户劳动力情况,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流通网点。
支持...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金融精准扶贫。结合当地实际,依法设立扶贫脱贫发展基金和县级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项...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引领、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基本的原则,引导生存条件差、自然灾害频发、...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经费和师资向贫困地区倾斜,改...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贫困地区医疗...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扶贫政策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县及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投入,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农村电影放映、农...
第三十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三十条 鼓励通过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贫困户资产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财政资金投入等方式推动扶贫开发,探索实行资源变资...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加强对贫困村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和指导,增强其带领村民自力更...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建立健全定点扶贫、对口扶贫、协作扶贫等社会参与帮扶的定期...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行业扶贫、社会扶贫职责。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四条 鼓励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台联、科协、慈善会、扶贫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引进项...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 支持各类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通过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有意愿、有能力的贫困户提供扶贫小额贷款。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精准扶贫相关...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七条 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开展助教、助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八条 鼓励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科技、文化、金融等专业技术人才到贫困地区从事扶贫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扶贫开发项目,带动贫困群众脱贫增收的,相关部门应当依...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扶贫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就业扶持、易地扶贫搬迁、教育发展、医疗保障、文化建...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精准扶...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库编制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年度扶贫...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扶贫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应当公开征求扶持对象的意见,尊重其意愿。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扶贫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主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在确保贫困人口受益并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委托村民委...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扶贫项目获准立项后,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名称、...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项目档案登记制、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扶贫项目的实施,并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扶贫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
第五十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扶贫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扶贫脱贫全过程诚...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 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与...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到县的原则,资金使用、项目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贷款贴息、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财政、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机制。
财...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贫困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相关规定和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七条 社会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的意愿使用,及时向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反馈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八条 扶贫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扶贫...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脱贫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对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
第六十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开展、扶贫资金使用、扶贫项目实施等的监督管理,保障扶贫开发目标落...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扶贫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开发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扶贫工作激励机制。对通过勤劳致富实现稳定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贫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未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扶贫对象或者故意将不符合条件的...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扶贫项目;有违法所得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违...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贫政策待遇的,由相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取消其政策待...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七十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