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扶贫政策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困境儿童集中养护等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临时救助、灾害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标准,实现精准救助。
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临时救助、灾害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标准,实现精准救助。
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