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经费和师资向贫困地区倾斜,改善办学条件;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逐步提高资助标准。
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人才培养计划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实施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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