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强贫困地区土地整治、污染治理等生态建设和保护。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优先聘用为护林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