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引领、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基本的原则,引导生存条件差、自然灾害频发、就地脱贫难度大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应当保证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