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流通网点。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扶贫网店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