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把美丽乡村建设和发展乡村旅游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途径,推动乡村旅游全域化、特色化、精品化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增加贫困人口资产、劳动等权益性收益,实现脱贫致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基础,实施生态休闲游提升、贫困村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企业结对帮扶、乡村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等工程,拓宽贫困人口就业渠道,增加乡村旅游经营和务工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基础,实施生态休闲游提升、贫困村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企业结对帮扶、乡村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等工程,拓宽贫困人口就业渠道,增加乡村旅游经营和务工收入。